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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者:admins 发布时间:2019-05-14 14:43:37 阅读:2902次 【字体: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6〕32号文件正式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并于12月18日向社会公开发布。2017年11月15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发[2017]19号文件印发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中发〔2016〕32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扩充了外延、深化了内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意见》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制度建设,突出改革创新,明确了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目标任务,从强化责任体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防控体系、夯实保障体系等五个方面细化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时间表、路线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意见》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大的方向概括为——坚守一条红线、把握两个导向、坚持五项原则。

坚守一条红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历史经验教训表明,红线意识是安全发展观的基本要义,什么时候红线意识强、守得严,安全发展观就树得牢、落得实,安全生产形势就平稳可控;反之安全隐患和事故就会迭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把握两个导向。一是目标导向。《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新进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第一个目标主要解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适应的问题,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全力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感的提高;第二个目标是在完成第一个的基础上,取得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稳固、更加本质的进步,实现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制度和手段体系的科学、成熟和现代化。二是问题导向。《意见》聚焦和着力解决9个方面的问题:(1)一些地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明晰不落实问题。(2)安全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问题。(3)安全生产法治不彰及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有法不循、执法不严问题。(4)防范工作不科学不系统不持续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5)职业健康监管体系不健全能力不足问题。(6)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不完善问题。(7)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8)市场机制不完善激励约束作用不强问题。(9)公众安全意识淡薄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偏低问题。《意见》明确的改革发展思路和措施,就是基于解决这些矛盾问题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本质要求,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安全生产工作要与时俱进,必须在理论、制度、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方面改革创新;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由系统内部纵向上下式行政管控为主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理为主转变,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四是坚持源头防范。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观念,坚持谋划在前、预防在先,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实施超前防范的制度措施;五是坚持系统治理。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多方发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全社会、全要素、全方位治理,织密齐抓共管、系统治理的安全生产保障网。

《意见》立足重点,瞄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是强化责任体制。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基础上,《意见》明确指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监管职责、管理职责,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巡查。

二是完善监管体制。《意见》明确了各级安委会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综合监管职能,以及矿山、危化品监管体制改革方向,对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地位,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设立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完善开发区、工业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规范安全监督执法行为。

三是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意见》指出,将适时制定修订与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章程,认真贯彻落实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相关规定。全面实施强制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异地办案制度,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和事故结案评估制度。

四是建立防控体系。《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管控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加快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备标准,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建立职业病防治联系会议制度,全面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五是夯实保障体系。《意见》指出,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按标准核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3年内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业执法人员应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乡镇(街道)安监站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实施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实行联合惩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干部脱产学习、网络培训和在职自学内容,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意见》分6个大题,28个二级标题,并提出了36项主要任务。

1、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3、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安全生产总监,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5、加大安全生产在绩效评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

6、在五年一度评选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中,依规依程序推荐一定数量的先进个人参加“湖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7、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述职制度,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

9、依法依规制定和定期修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职责分明,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10、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追溯制度,严肃查处相关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11、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保障序列,强化执法权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保障标准,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监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

13、完善各类产业园区、港区、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依法委托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14、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1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异地办案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16、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17、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18、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将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纳人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并适时制定修定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9、加强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法规一致性审查,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有效衔接。

20、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事故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

21、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22、严格落实国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逐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23、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制度,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24、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体系。

25、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 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人社会保障范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26、全面推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27、按标准核定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

28、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工作经费、装备和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29、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

30、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31、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关键工艺、装备和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

32、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33、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政府财政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安全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进行补贴。

34、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在“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基础上,建立“安全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35、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支持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闻网站等媒体,拓展安全生产宣教平台,开办安全生产栏日。

36、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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